南昌航空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南昌航空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校研字【2015】79号
研究生宿舍是研究生在校期间重要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场所。为加强学生宿舍文明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住宿管理
第一条 住宿研究生应当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按指定寝室入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寝室。
第二条 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换寝室,由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同意、学院审批同意、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 严禁宿舍留宿外人、出租床位。
第四条 学校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研究生留校住宿。因教学、科研或社会实践等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须经本人申请、导师签字同意、学院审批同意、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住宿研究生应文明住宿,自觉维护宿舍正常的生活、学习、安全秩序,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严禁在宿舍大声喧哗。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宿舍区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在寝室内储存或寄售商品。严禁在宿舍内私藏违禁物品。
第七条 住宿研究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严禁在寝室使用蜡烛;严禁在宿舍内从事炊事活动或燃烧杂物;携带贵重物品外出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放行;人离寝室,关好门窗、水电;严禁将寝室钥匙借给外人。
第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携带和豢养各种动物。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九条 住宿研究生应当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楼的清洁卫生。努力创建整洁舒适的宿舍生活环境。
第十条 严禁向窗外和楼道泼水、倒饭、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严禁在宿舍区内玩球;严禁随地吐痰。
第四章 公共财物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宿研究生应当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确保宿舍财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严禁擅自启用消防水龙头。
第十三条 住宿研究生搬进寝室和搬出寝室、毕业离校时,均需履行签收交验手续。
第五章 用电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宿研究生要自觉爱护宿舍各种用电设施,在规定的电量配额和电器具配额范围内安全用电。
第十五条 杜绝违章用电。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热器、电烫斗、电热毯、电炒锅、微波炉等电器,违者除没收禁用电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增加、拆除、变更宿舍内各种公共电器设施。严禁私自接线安装插座、床头灯、电线。插座或电器具均不得悬挂或放置在床铺上。
第十七条 住宿研究生因违章用电或使用不当造成寝室供电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损坏,须照价赔偿,且由当事研究生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外住管理
第十八条 因各种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严格按以下范围审批:1、家在南昌,可随父母居住的研究生(须出具家庭户口复印件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2、因病不适合集体居住的研究生(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3、因外派、实习等原因长期不在校住宿的研究生;4、其它特殊情况需外住的研究生。
第十九条 各学院每年6月份集中办理一次研究生外住手续。因个人原因提出外住申请的,需征求家长意见。办理外住的研究生提出申请,填写《南昌航空大学研究生外派(校外住宿)申请表》,由本人承诺、导师同意、班主任审核、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发生任何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外住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定期主动向所在学院上报在校外住宿的学习、生活情况。各学院应加强外住研究生的监管,定期了解研究生的各方面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研究生,按照《南昌航空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