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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江西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3 17:06:5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加强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我省决定开展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工作,对已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以随机抽样方式进行质量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抽查的范围和时间

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范围一般是各学位授予单位上一学年授予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抽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开学初的3-4月份,与全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同步进行。

二、抽查对象确定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一般按上一学年度各学位授予单位各一级学科的5%的比例进行抽查(不足20人抽1人,超过20人,按四舍五入确定抽查人数)。必要时也可对某学科、某单位、某学年度的全部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三、抽查内容与评价指标

学位论文质量抽查工作须全面检查学位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抽检内容主要包括:论文选题与写作、论文内容与工作量以及论文结论与创新性。

四、工作程序

(一)省学位办根据各学位授予单位报送的上一学年的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信息,随机抽样确定抽查名单。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抽查名单收齐学位论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式三份报送省学位办。

(三)省学位办组织“双盲”评审。聘请省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学位授予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议。

五、抽查结果的处理

(一)省学位办将评审结果通报各学位授予单位和抄送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要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对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连续两年抽查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要削减其招生计划;连续三年抽查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暂停招生或终止其硕士学位授权点。对抄袭、剽窃、作假、雷同等学位论文,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进行核查,对已查实的应按程序撤销已授予学位。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将论文质量抽查结果与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及其相关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对抽查评审不合格的论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评审结果按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四)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结果将与招生计划等教育资源配置工作相衔接。

六、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